筆記起來 個人土地出租收入,可減除「這項」

發佈時間: 2017-11-14 14: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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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來接獲轄內民眾來電詢問,個人將名下多筆土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營業,雙方簽訂租用土地契約,惟部分土地自行建有簡單之鐵皮或圍籬建築,得否依規定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 國稅局表示:按「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爲所得額。」爲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所明定。且依財政部2017年1月26日台財稅第10504709970號令核定「2016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立租賃契約之標的物係爲土地,租賃內容並未包含該地上建物,所以出租人該筆收入係因土地出租所產生,其相對應可扣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自應與土地有關者爲限,出租人不能提示出租該土地所發生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確實證明文件資料者,依前開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土地出租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出租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並提醒出租人於每年5月欲減除土地出租收入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請備妥各筆土地租賃契約影本及當年度已繳納地價稅明細等附件資料,併同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 原文出處:http://lnk.pics/1EGFQ